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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视为强奸罪中的非自愿行为?

发布时间:02月24日 来源: 恒略刑事团队
[导读]:在刑法中,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性行为必须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非自愿行为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在性行为中未作出同意或者因各种原因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其自由意志被严重侵犯。

何种情况视为强奸罪中的非自愿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强奸罪中的非自愿行为:

1. 明确表示拒绝或反抗:受害人以语言、行为明确表达了不愿意发生性行为的意愿,但行为人仍强行实施。

2. 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如受害人处于无意识状态(如深度醉酒、昏睡、麻醉等)、精神疾病影响下不能正确理解或表达自己意愿时,行为人与其发生性行为。

3. 欺诈、胁迫或其他手段导致“形式上”的同意:行为人通过欺诈、胁迫、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以及其他使对方难以反抗的方式,使得表面上看似同意,但实际上并非出于受害人的真实意愿而发生的性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未成年受害人在强奸罪中的同意是否有效?

在刑法体系中,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并不考虑未成年受害人的同意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性行为中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只要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一方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均构成强奸罪。

此外,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利用其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其他无法抗拒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 同样,《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也从民事责任角度印证了未成年人在性行为问题上的“同意”无效。

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非自愿性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受害人的意愿表达能力以及具体情境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性行为是否为非自愿。对于此类犯罪,我国法律始终坚持严厉打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性自主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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