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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中“职务便利”具体指什么?

发布时间:03月29日 来源: 恒略刑事团队
[导读]:刑法第384条涉及到的“职务便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权力和条件,为谋取个人或者他人的非法利益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概念是界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刑法第384条中“职务便利”具体指什么?

在刑法中,“职务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在单位或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合法地拥有并可以行使的权力、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管理、经手、支配公共财物或者其他与职务相关事务的条件和机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审批权、决定权、调配权等,这些便利条件使得行为人能够实施侵吞、挪用公款、索取贿赂、收受他人财物等职务犯罪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构成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贪污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即为“职务便利”。

刑法第384条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是否有动态调整机制?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贪污罪,其刑罚的轻重与贪污数额密切相关,具体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不同档次。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存在动态调整机制。

这一动态调整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适时对贪污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进行修订和公布,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了贪污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量刑幅度,但并未直接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就对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进行了规定,并且明确该解释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反腐败斗争形势适时作出调整。对于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我国法律体系内实际存在着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职务便利”是刑法对于职务犯罪认定中的关键要素,它揭示了犯罪行为与行为人职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任何违反此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处理涉及“职务便利”的案件时,应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一法律概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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