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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7条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04月25日 来源: 恒略刑事团队
[导读]:刑法第337条主要涉及的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该条规定了在国境卫生检疫中,违反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的主体。

刑法第337条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的规定,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自然人,如旅客、货物运输人员、船员等;二是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或人员,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如果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些主体在明知有传染风险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第337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主要涉及的是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该条文旨在通过刑法手段,对涉及血液安全这一关乎公众生命健康的敏感领域进行严格规范和严厉打击,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具体而言,该条规定了以下三类犯罪行为:

1. 非法采集血液:未经国家规定的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血站或者采供血机构,从事采供血活动。这种行为可能带来血液来源不明、采集过程不规范、传染病筛查不严等严重问题,直接威胁到血液使用者的生命健康。

2. 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设立的血站或采供血机构,如果其采集、供应的血液在种类、数量、质量、储存、运输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这包括但不限于血液被污染、成分失衡、病原体未有效筛查等情况。

3. 制作、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血液制品如血浆蛋白、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等,是医疗救治的重要资源。如果在制作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原料,或供应的制品质量不达标,同样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严重健康风险。此类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以上三种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原文如下: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37条明确了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以及制作、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的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保障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在国境卫生检疫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都可能成为刑法第337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秉持严肃处理的原则,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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